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03

施行日期:200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7〕26号)

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请示》(国人口发〔2007〕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同意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如下: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苟仲文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干杰  环保总局副局长   王莉莉  广电总局纪检组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洪天慧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日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