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2】1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2-04-10
施行日期:200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