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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98-03-06

施行日期:1998-03-06

时效性:已失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1998年3月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根据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的需要,本次会议先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本次会议的后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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