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9-27

施行日期:2007-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7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1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