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1)17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12-26

施行日期:2001-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国函[2001]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