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0】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6-30
施行日期:2000-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