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0)10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9-12

施行日期:2000-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泰州海关的批复(国函[2000]105号 2000年9月1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泰州海关的请示》(苏政发[199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泰州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核定泰州海关人员编制2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泰州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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