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0)8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6-25

施行日期:2000-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80号 2000年6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地级随州市的请示》(鄂政文[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曾都区。

二、随州市设立曾都区,以原县级随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曾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

三、关于县级广水市的管理问题,同意你省的意见。  随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在地级随州市组建过程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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