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0)8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6-25

施行日期:2000-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国函[2000]85号 2000年6月2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地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贵池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

三、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  池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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