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0)5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0-05-22
施行日期:2000-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国函[2000]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春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9]4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袁州区。
二、宜春市设立袁州区,以原县级宜春市的行政区域为袁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中路。
国务院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