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国函(1999)1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12-10
施行日期:1999-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国函[1999]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辽政[1999]18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