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晋中地区设立地级晋中市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9)12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9-09-24

施行日期:199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晋中地区设立地级晋中市的批复(国函[1999]1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晋中地区和驻地县级榆次市组建地级晋中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字[199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晋中地区和县级榆次市,设立地级晋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次区。

二、晋中市设立榆次区,以原县级榆次市的行政区域为榆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顺城街。

三、晋中市辖原晋中地区的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和新设立的榆次区,原晋中地区的县级介休市由省直辖。  晋中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