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2]1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8

施行日期:2003-05-28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2002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194号),我会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文件进行了复核,两公司已完成了代办股份转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符合条件,现授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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