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1994】4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4-07-18
施行日期:1994-07-18
时效性:已失效
(三十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