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6-07
施行日期:2005-06-07
时效性:已失效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2005年6月7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审议,决定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