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4-13

施行日期:2005-04-13

时效性:已失效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3日

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