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2-2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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