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时效性:已失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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