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8-06
施行日期:2004-08-06
时效性:已失效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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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 备注 ┃
┃ ├──┬──────┬────┤许可事│ │ │ ┃
┃ │法规│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项序号│ │ │ ┃
┃ │序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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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1 │广州市集会游│1990年 │1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山纪念│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在广州市举行集会、┃
┃安 │ │行示威若干规│4月20日 │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集会、│、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游行、示威的许可手┃
┃民 │ │定 │ │ │游行、示威的批准 │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续,依照《中华人民┃
┃政 │ │ │ │ │ │府批准。 │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类 │ │ │ │ │ │ │法》、《广东省实施┃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 │ │ │ │ │ │》和《广州市集会游┃
┃ │ │ │ │ │ │ │行示威若干规定》的┃
┃ │ │ │ │ │ │ │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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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市养犬管│1995年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
┃ │ │理规定 │11月30日│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
┃ │ │ │ │ │(档)的批准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 │ ├───┼───────────┼────────────────────────────┼─────────┨
┃ │ │ │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 │ │ │ │ │疗服务的批准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 │ │ │ │ │ │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 │ │ │ │ │ │ │条的规定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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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市殡葬管│1998年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
┃ │ │理规定 │2月18日 │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
┃ │ │ │ │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 │,方可经营。 │ ┃
┃ │ │ │ ├───┼───────────┼────────────────────────────┼─────────┨
┃ │ │ │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
┃ │ │ │ │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 ┃
┃ │ │ │ │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 ┃
┃ │ │ │ │ │告的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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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州市水上治│1999年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
┃ │ │安管理条例 │8月6日 │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 │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
┃ │ │ │ │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
┃ │ │ │ │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
┃ │ │ │ │ │可证》的核发 │流动收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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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5 │广州市公路路│1994年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
┃经 │ │政管理条例 │1月20日 │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类 │ │ │ │ │ │行驶; │国公路法》第四十二┃
┃ │ │ │ │ │ │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 │ │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 ┃
┃ │ │ │ │ │ │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
┃ │ │ │ │ │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 ┃
┃ │ │ │ │ │ │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 ┃
┃ │ │ │ │ │ │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 ┃
┃ │ │ │ │ │ │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
┃ │ │ │ │ │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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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广州市邮政管│1994年 │9 │邮政部门对经营邮票、集│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 ┃
┃ │ │理条例 │5月20日 │ │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 ┃
┃ │ │ │ │ │务的审批 │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级市以│ ┃
┃ │ │ │ │ │ │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 │ │ │ │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
┃ │ │ │ ├───┼───────────┼────────────────────────────┼─────────┨
┃ │ │ │ │10 │邮政部门对经营其他邮政│ 第十五条 第三款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 ┃
┃ │ │ │ │ │业务的批准 │,签订代办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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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广州市城乡农│1995年 │11 │市商业管理部门对开办地│ 第十条 开办集贸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 ┃
┃ │ │副产品集贸市│1月12日 │ │方批发市场的核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需经市政府商业│ ┃
┃ │ │场管理条例 │ │ │ │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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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广州市牲畜屠│1996年 │12 │市人民政府对《屠宰许可│ 第九条 第一款凡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凭市人民政│定点屠宰的许可手续┃
┃ │ │宰和肉品销售│8月29日 │ │证》的核发 │府发给的《屠宰许可证》,办理有关证照,领取《营业执照》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
┃ │ │管理条例 │ │ │ │方可经营牲畜屠宰。 │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 │ │ │ │ │ │ │的规定办理。 ┃
┃ ├──┼──────┼────┼───┼───────────┼────────────────────────────┼─────────┨
┃ │9 │广州市生产安│1999年 │13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十四条 第三款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 │ │全监察条例 │6月9日 │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资│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 │ │ │ │ │格证书的核发 │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 │ │ │ │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 │ │ │ │ │从业许可,依照《中┃
┃ │ │ │ │ │ │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 │ │ │ │ │ │ │产法》第二十条第二┃
┃ │ │ │ │ │ │ │款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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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广州市劳动力│1999年 │1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方应签│ ┃
┃ │ │市场管理条例│8月6日 │ │单位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
┃ │ │ │ │ │的核发 │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 ┃
┃ │ │ │ ├───┼───────────┼────────────────────────────┼─────────┨
┃ │ │ │ │1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 ┃
┃ │ │ │ │ │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
┃ │ │ │ │ │章、启事的审核 │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 ┃
┃ │ │ │ ├───┼───────────┼────────────────────────────┼─────────┨
┃ │ │ │ │1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中介│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本│ (一)有机构章程; │ ┃
┃ │ │ │ │ │市城镇居民的条件限制 │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 │ │ │ │ │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 ┃
┃ │ │ │ │ │ │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 ┃
┃ │ │ │ │ │ │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劳│ ┃
┃ │ │ │ │ │ │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 ┃
┃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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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广州市旅游管│1999年 │17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的区、│ ┃
┃ │ │理条例 │12月16日│ │部门对旅行社在其辖区内│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 ┃
┃ │ │ │ │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同意│案。 │ ┃
┃ │ │ │ ├───┼───────────┼────────────────────────────┼─────────┨
┃ │ │ │ │18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 ┃
┃ │ │ │ │ │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 ┃
┃ │ │ │ │ │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上岗│ │ ┃
┃ │ │ │ │ │证的核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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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广州市公共汽│2000年 │19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从事│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保修│ ┃
┃ │ │车电车客运管│1月14日 │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
┃ │ │理条例 │ │ │属车辆的配套保修业务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第│ ┃
┃ │ │ │ │ │公共客运资质证书的核发│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 ┃
┃ │ │ │ │ │ │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 ┃
┃ │ │ │ │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配套保│ ┃
┃ │ │ │ │ │ │修业务。 │ ┃
┃ │ │ │ ├───┼───────────┼────────────────────────────┼─────────┨
┃ │ │ │ │20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公共│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培训,│ ┃
┃ │ │ │ │ │汽车电车从业人员上岗证│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 ┃
┃ │ │ │ │ │的核发 │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经│ ┃
┃ │ │ │ │ │ │营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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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13 │广州市饮用水│1987年 │21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在地│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 ┃
┃建设│ │源污染防治条│1月17日 │ │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者设置堆放场所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先征得地质│ ┃
┃环境│ │例 │ │ │设施或者设置堆放场所的│矿产管理部门同意。 │ ┃
┃保护│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 ┃
┃类 │ │ │ │ │同意 │ │ ┃
┃ │ │ │ ├───┼───────────┼────────────────────────────┼─────────┨
┃ │ │ │ │2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三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 │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防│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 │ │ │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定址│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
┃ │ │ │ │ │、施工的审查同意 │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 │ │ │ │ │ │ │书的审批手续。 ┃
┃ ├──┼──────┼────┼───┼───────────┼────────────────────────────┼─────────┨
┃ │14 │广州市大气污│1991年 │2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染防治规定 │10月16日│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 │ │ │审查批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 │ │ │ │ │ │ │告书的审批手续。 ┃
┃ │ │ │ ├───┼───────────┼────────────────────────────┼─────────┨
┃ │ │ │ │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
┃ │ │ │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需要,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依照《中华人┃
┃ │ │ │ │ │和个体工商户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发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可证。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 │ │ │ │ │限量排放许可证的核发 │ │治法》第十五条的规┃
┃ │ │ │ │ │ │ │定办理。 ┃
┃ ├──┼──────┼────┼───┼───────────┼────────────────────────────┼─────────┨
┃ │15 │广州市环境噪│1994年 │2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声污染防治规│5月20日 │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国环境保护法》第十┃
┃ │ │定 │ │ │的选址、动工建设的审查│ │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
┃ │ │ │ │ │同意 │ │规定,办理建设项目┃
┃ │ │ │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 │ │ │ │ │ │ │批手续。 ┃
┃ │ │ │ ├───┼───────────┼────────────────────────────┼─────────┨
┃ │ │ │ │26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十六条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保留建设行政管理部┃
┃ │ │ │ │ │建筑或者市政工程需延长│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门的“证明”。 ┃
┃ │ │ │ │ │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 ┃
┃ │ │ │ │ │工的批准 │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
┃ │ │ │ ├───┼───────────┼────────────────────────────┼─────────┨
┃ │ │ │ │27 │公安部门对在市区行政街│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使│ ┃
┃ │ │ │ │ │和城镇范围内使用高音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 ┃
┃ │ │ │ │ │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批│准。 │ ┃
┃ │ │ │ │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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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广州市城市市│1995年 │28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其设│ ┃
┃ │ │容和环境卫生│9月1日 │ │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经│ ┃
┃ │ │管理规定 │ │ │的化粪池和垃圾槽设计方│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 │ │ │ │案的审批和验收 │ │ ┃
┃ │ │ │ ├───┼───────────┼────────────────────────────┼─────────┨
┃ │ │ │ │29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须先经│ ┃
┃ │ │ │ │ │部门对建设机动车辆清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
┃ │ │ │ │ │站的技术设计方案的审核│续。 │ ┃
┃ │ │ │ │ │ │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 ┃
┃ │ │ │ ├───┼───────────┼────────────────────────────┼─────────┨
┃ │ │ │ │30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 ┃
┃ │ │ │ │ │部门对从事生活废弃物、│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 ┃
┃ │ │ │ │ │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 ┃
┃ │ │ │ │ │位和个人的审核同意和环│ │ ┃
┃ │ │ │ │ │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 ┃
┃ │ │ │ │ │的发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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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广州市城市规│1996年 │31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 ┃
┃ │ │划条例 │1月12日 │ │对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在本│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城市│ ┃
┃ │ │ │ │ │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准 │ │ ┃
┃ │ │ │ ├───┼───────────┼────────────────────────────┼─────────┨
┃ │ │ │ │32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 ┃
┃ │ │ │ │ │或者其委托的区城市规划│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 ┃
┃ │ │ │ │ │部门对经营性建筑装修工│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 ┃
┃ │ │ │ │ │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广州河段两侧│ ┃
┃ │ │ │ │ │的核发 │、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 ┃
┃ │ │ │ │ │ │、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