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22

施行日期:2004-06-22

时效性:已失效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2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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