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税【2009】11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9-09-27
施行日期:2009-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有关营业税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