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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12-15

施行日期:2003-12-22

时效性:已失效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22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3年12月22日起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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