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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10-08-28

施行日期:2010-08-28

时效性:已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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