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威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1998]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26

施行日期:1998-10-26

时效性:已失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鲁政办发[1997]27号),特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或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按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临震应急行动的组织

(一)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确定起止时间。

(二)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根据预报和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预防工作。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及疏散的劝告,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事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三)市地震局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实施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震后应急行动的组织

(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 员要迅速赶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政府),按照预案立即开展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部署全面抢险救灾工作,向下属各救灾指挥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由指挥部一名副市长率先遣人员与震区政府的领导一起组成地震现场指挥部,按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各抢险救灾工作部门接到命令后,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指定救灾现场。

(二)发布震情、灾情及有关临时规定。根据情况,发布《致灾区人民的慰问信(电)》、《告全市人民书》,颁布《临时治安管理规定》、《临时交通管理规定》、《地震灾区警戒规定》。

三。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2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威海军分区司令员、37015部队司令员、有关市区政府市区长、市地震局局长。

主要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计委、建委、经贸委、科委、交通委、教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贸易局、水利局、统计局、民政局、粮食局、医药局、劳动局、人事局、广播电视局、铁路局、电业局、邮电局、气象局、新闻出版局、供销社、外办、煤气总公司、物资集团公司、海关、商检局、人民银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全市预案的实施;决定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指导地方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跨市区的救灾工作;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请求省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统一把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根据我市发生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决定在震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以下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威海军分区、驻威部队、武警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二)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尽快恢复破毁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地震现场指挥部及部门现场指挥部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抢修、恢复城市通信;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驻威部队的医疗单位: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医药管理局: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经贸委、交通委、公路局、铁路局、港务局、民航管理局、交警支队: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市交通委可以调用企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民航管理局迅速调遣直升飞机,协助地震部门先遣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评估等工作。

(五)电力保障

市电业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助灾区电力主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用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城市或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六)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贸易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总公司、商业总公司、石油公司: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早恢复商业营销活动。

(七)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八)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九)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海警支队、边防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十)重要目标警戒

市武警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关押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消防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环保、水利、电力、石油、液化气、建设、化工、机械、电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三)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市地震局:加强地震观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震后48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作出临震预报;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市民政局、建委、计委、经贸委、统计局:抽调有关人员,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十四)呼吁与接受紧急求援

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外办等部门: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国际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和要求急需药品等物资的种类、数量;按受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一五)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威海日报社:依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威海市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顶案》和《威海市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威海市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十六)涉外事务

市外办、外经贸委、旅游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商检局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规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

市外办、新闻出版部门对申请来威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海关予以配合;在征得驻军有关指挥机关同意后。运送救灾物资的国内外专机允许直接在威海机场降落,海关配合对动植物、粮食和食品等救灾物资快速检疫。

(十七)经济补助及补偿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市保险部门: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十八)其他紧急事项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四、奖励和处罚

对在地震应急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包括: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消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处罚包括: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不按照预案的规定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预案的;违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者物资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有对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的。

五、其他事项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对发生在特大工程、重要军事设施等地区的地震,根据情况需特殊处理。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将制定的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实施后,1995年制定的《威海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威政发[1995]37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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