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06]6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09
施行日期:2006-06-09
时效性:已失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等14家银行网点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太平寿辽[2006]3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新钢分理处等10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见附件。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等4家单位已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