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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地震局建设局《潍坊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08〕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02

施行日期:2008-06-0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地震局、建设局《潍坊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八年六月二日

潍坊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市地震局 市建设局

为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震发(2007)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民居质量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确保农村民居环境安全,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力争使全市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确保在遭遇6级左右地震时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

(三)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在加强政府资金支持和扩大社会化筹资渠道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

2、依靠法制、依靠科技原则。不断完善政策、法制环境,积极利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进一步健全规范农村民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提供良好法制、科技保障。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工程实施要充分考虑各地不同的地理、地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民居建筑结构特征等因素,分类推进,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4、以点带面、典型推动原则。在综合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示范)乡镇和试点(示范)村,积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全面推动工作。我市选择诸城市为试点市。

5、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原则。坚持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将村镇规划建设与农村人居安全环境建设结合起来。

二、主要任务

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自2006年开始,到2020年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2007年)为组织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08?2010年)为示范工程实施阶段;第三阶段(2011?201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第四阶段(2019?2020年)为总体评价全面验收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扎实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与抗震性能评价工作。

2008年上半年,力争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民居基本情况调查。各地要在全面掌握已有的房屋调查统计、人口普查、历史震害等资料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信息,通过填写调查登记表、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每一个行政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特点、农村民居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建筑材料、主要结构类型及主体造价等情况进行普查,采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统一提供的管理软件,建立以县级基础资料数据库为基础的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基础资料数据库体系。要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综合分析,综合评价农村民居抗震能力,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基础依据。

(二)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列为村镇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平震结合的要求,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作为村镇建设规划修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村镇道路布局、房屋间距等要符合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与疏散的要求。在村镇规划实施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抗震防灾措施的落实。指导农民在建房时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和地下地理因素,对抗震不利地段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三)做好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指导与服务。

1、编制农村民居设计和施工图集。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村民居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和建房风俗习惯等,组织专家编制农居建设设计和施工方案,经过专家评选审查,选择优秀方案汇编成集,无偿提供给农民选择使用。编制农村民居建设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注重采用新的抗震技术与结构、节能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要研究开发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抗震技术措施,做到既能节约建设投资,又能提高抗震性能。

2、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培训。加强对农村基层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工匠的抗震技术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标准。培训要针对不同对象,分级分类进行。要严格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负责协调发放统一编印的培训教材与培训证书。要组织防震建筑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专家,到各县市区、市属各有关开发区巡回授课或开展讲座,并负责师资培训。各县市区、市属各有关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培训计划,落实授课老师,确定培训对象,分期分批组织培训、考试。

3、建立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站。建立1个市级技术信息服务中心和12个县级技术信息服务站,为农民群众提供基础数据查询、实用技术与设计咨询,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震科普知识等,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提供长效服务。

(四)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各县市区、市属各有关开发区要根据各自的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的建设地址,由各县市区、市属各有关开发区地震、建设部门负责选勘,提出工程建设选址报告,经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市属各有关开发区组织实施和管理。

1、合理确定工程规模。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建设,积累经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水平,为全面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奠定基础。示范工程建设要与旧村改造、整村搬迁、生态移民、征地安置、小康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示范工程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30户左右;每户民居建筑面积,根据各地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需要确定。示范工程建设要综合考虑平房和楼房的户型结构比例,满足不同经济能力的农民居住要求。

2、搞好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为确保示范工程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方案、抗震措施、资金的落实和使用、预算与财务管理、建设质量与形象进度、施工技术力量、监督检查制度、宣传发动、组织领导与管理、农民群众认可程度与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等。竣工验收参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竣工验收标准执行。示范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组织实施,验收合格的,由市地震局、市建设局联合命名为“潍坊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3、积极推广示范工程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并积极推广开展示范工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地震局、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市地震局、建设局联合成立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管理工作。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市级统筹,县级组织实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抓好落实,确保管理到位、责任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宣传媒介和组织宣讲团、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开展科技下乡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地震安全知识和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建设安全家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完善扶持政策。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各县市区、市属各有关开发区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同级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的投入,确保基础资料调查与抗震能力评价、技术服务与指导、宣传教育、基层工作人员补贴、建筑工匠培训、示范工程补贴、特困户贫困户建房补贴等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降低建房成本。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示范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界定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审批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合理划分分级管理职责;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加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预算)的论证、审查。

2、建立技术和质量保障制度。认真开展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环境调查和工程地质勘察;严格规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验收制等各项质量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施工规范。

3、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拨付审批程序,对工程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严格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社会透明度,让农民群众了解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质量、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严重弄虚作假和贪污、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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