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4)3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4-05-25

施行日期:2004-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