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6-29

施行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已失效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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