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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4)7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4-09-16

施行日期:200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苏政发〔2000〕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核定南京禄口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1名,在南京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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