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景府字[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2
施行日期:2006-03-2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我市企业优化生产过程,推进技术进步,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景德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市焦化煤气总厂、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化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意压缩股份有限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目前我省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机构有南昌航空学院环境工程研究所(省经贸委清洁生产技术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保产业协会和南昌市环保设计院。
三、工作要求
(一)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环保、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
(二)上述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树立清洁生产理念,按照有关要求,于2006年12月份以前,自行选择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和企业整改方案报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同时,将清洁生产纳入产业发展规划,融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工作,在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
(三)清洁生产审核合格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后,命名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并给予表彰。对于逾期不提供审核结果的企业,将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