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市府办发[2006]1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6

施行日期:2006-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哈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哈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3号)及地区《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哈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反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证环境安全,促进哈密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哈密市饮用水源地、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重污染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相关企业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3、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二是要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三是要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3、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在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来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不力、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结合实际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在保证完成以上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从实际情况出发,就当地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行动。重点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引进污染严重企业,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边调整边违反产业政策造成污染的问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机构

哈密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么春华 副市长

副 组长:孙繁梅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赖贵贤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杜 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尹黎平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黄国邦 市经贸委副主任、招商局副局长

李娟娟 市监察局副局长

余新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明 波 市安监局副局长

朱伟成 市工商局副局长

哈密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承办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杜 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张玉华 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别剑华 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付 强 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

艾买提?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二室主任

明玉萍 市环保局法制科科长

陈兆杰 市司法局宣传科科长

依米提?哈力克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消保科副科长

阿不都热依木?吾甫尔 市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

伊米提?买买提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干部

梁新民 市监察局干部

联系人: 别剑华、张玉华,联系电话:0902-2233651、2237383, 传 真: 0902-2251969.

四、各部门职责

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

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按照政府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监察局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局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5日)

6月15日以前,按地区行署的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定整治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16日-10月30日)

1、集中检查(6月16日-7月28日)。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

2、全面整治(7月31日-10月27日)。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总结阶段(10月30日-11月30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11月8日前将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专项行动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环保局会同监察局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市政府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尤其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同时,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搞好专项行动考核工作。市政府将对开展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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