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环发[2006]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8
施行日期:2006-08-0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和环境科学决策的水平,加强技术把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规定,决定成立长沙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环境工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境工程评估要求,充实和完善长沙市环境保护技术专家库,吸纳环境评价、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一个拥有多专业、多学科的专家系统。专家库每两年维护一次。
二、长沙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主要开展以下技术评估工作:
1、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审;
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评审;
3、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4、长沙市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工程设计等技术承担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5、开展环境工程评估有关政策和技术研究,承担有关调研任务;
6、完成长沙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环境工程评估工作程序
1、受理。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文件或者验收资料,填写《长沙市环境工程评估申请表》,当面作出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给予答复。
2、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项目技术审查要求,随机从长沙市环境保护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召开评审会,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3、出具评估意见。长沙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将评估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和签发。
4、报送评估文件。将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文件等相关材料及时送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依据。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评审时限分别为5、3、5个工作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环评单位和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加大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每年上半年到长沙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备案登记。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将对环评和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定期评比、奖励。
六、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客观地开展评审,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评审意见存在严重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环境评估实行评估项目责任人制。评估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勤政廉洁、办事高效。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长沙市环境保护管理局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长沙市环境保护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