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安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政〔2007〕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03

施行日期:2007-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安阳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7年安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2007年安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安阳供电公司
2007年4月3日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以卫河、黄河二个流域,化工(化肥)、医药、电力三个行业及安林高速公路两侧、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两个区域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械化立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带动全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保障,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卫河、黄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2007年,对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林州市酒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重点企业进行限期深度治理。治理任务见附件1.

各县(市、区)政府对虽未列入本方案但废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或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届时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

全面完成本年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2007年,安阳市所有县城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安阳市区所有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氨氮浓度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安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等2家污水处理厂要建成脱氮设施并投入使用,确保正常运行。治理任务见附件2.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6月15日前,凡应关闭的企业(生产线)要关闭到位;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应于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化工(化肥)、医药、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化肥(化工)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要求。治理任务见附件3.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河南省安阳市第一制药厂实施停产治理。

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和省政府与国家签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计划,依法关停2007年度应关停的3家电厂的113MW小火电机组;督促列入2007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4家电厂的215MW机组完成二氧化硫脱硫治理任务。治理任务见附件4.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

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07)2号文件执行。国家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关停任务,由国家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完成;地方电厂机组的关停任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列入2007年限期治理名单的4家电厂的215MW机组二氧化硫脱硫治理任务,由市环保局督促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安阳市区及林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申报工作,并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安阳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林州市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市环保局、水利局及林州市环保局、水利局组织具体实施。

2007年4月20日前,安阳市环保局和安阳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对安阳市区和林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和调整方案的初审,经安阳市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省环保局、省水利厅。

2007年8月15日前,林州市政府负责完成本辖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各种拆除、关闭或搬迁工作任务;2007年11月底前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整治任务,并对林州市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水泥、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11月15日前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要进行清理;对其中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淘汰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严重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7年4月25日前,将上述行业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治理任务见附件5.

(五)安林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对安林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敏感区域内各类污染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以下综合整治任务:

1、 2007年6月15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完成关闭取缔安林高速公路沿线粘土砖瓦窑生产企业23家。治理任务见附件6.

2、2007年11月15日前,对安林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敏感区域内,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16家企业,分别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治理任务见附件7.

3、对经有关部门审批验收的3家钢铁、铁合金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治理任务见附件8.

4、对已经有关部门审批,还未验收的2家企业,按法定职责加管“三同时”监管。治理任务见附件9.

5、对无审批手续的2家钢铁企业,由发改部门进行产业政策核准后,按省环保局的要求停产整顿,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治理任务见附件10.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及射线装置实施安全处置。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查批准;治理工程完成后要由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对于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要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技术、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逾期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7年4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省、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和省政府督办的我市重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并通报全市。

(八)善后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处置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稳定。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3日

附件1:安阳市2007年卫河流域治理任务表

序号 流域 省辖市 企业名称 排放去向及影 响断面 治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削减污染物COD总量吨/年) 削减污染物氨氮总量(吨/年) 完成时限 责任人法人代表 备注

1 卫河 安阳市 林州市酒精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酒精糟液综合利用工程 淇河黄花营 COD≤300 54 0 2007年11月15日前 侯文林 综合利用工程,废水年削减18万吨

2 卫河 安阳市 安钢焦化酚氰废水处理系统扩容改造 洹河小屯 COD≤150,氨氮≤25 1213 131 2007年11月15日前 王子亮

3 卫河 安阳市 河南省安阳市第一制药厂 汤河北庄 COD≤300,氨氮≤50 63 0 2007年11月15日前 金广海 停产治理

4 卫河 安阳市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洹河南士旺 COD≤150,氨氮≤60 0 224.8 2007年11月15日前 苏同利 限期治理

5 卫河 安阳市 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卫河大吕庄西 COD≤150 19.52 0 2007年11月15日前 苗进之 通过原有设施改造、深度治理,化工废水全部回用,减轻对卫河的污染

6 卫河 安阳市 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 卫河大吕庄西 COD≤150,氨氮≤100 0 17.63 2007年11月15日前 郭建嵩 限期治理

附件2 安阳市辖卫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表

附件3 安阳市2007年化肥、化工、医药行业治理任务表

附件4 安阳市2007年关闭燃煤机组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任务表

附件5 安阳市2007年关闭水泥机立窑生产线企业名单

附件6 安阳市2007年关闭取缔粘土砖瓦窑企业名单

附件7 安林高速公路沿线限期深度治理企业名单

附件8 安林高速公路沿线已审批验收加强环境监管的企业名单

附件9 安林高速公路沿线已审批未验收加强“三同时”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10 安林高速公路沿线无审批手续企业名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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