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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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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8

施行日期:2008-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八年七月八日

中卫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事(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循序渐进,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队(组)保洁、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思路,建立市(县)、镇(乡)、村、队(组)四级网络机构,共同做好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协调、监督及指导,加强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宁、海原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市(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统筹机制。

市(县)发改委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报批手续。

市(县)物价局负责按分级管理权限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市(县)农牧林业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措施。

市(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处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乡)负责以村建立专业保洁员队伍,做好各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农户垃圾堆放点收集清运和公共区域保洁,做好垃圾中转站、垃圾筒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加强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投入和处理管理等费用实行分级负担。

村级保洁员开支及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村级垃圾箱(筒)、垃圾池、保洁车等设施投入,由镇(乡)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镇(乡)级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车等设施设备投入,由市财政承担。每个镇(乡)配备一辆封闭式垃圾运输车,建设3-5个中型镇级垃圾中转站,建设一个处理能力在10-20年的垃圾填埋场。

第八条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造,根据各镇(乡)实际,可采取三种处理模式:

(一)离市(县)区较近的镇(乡),由村集中收集,镇(乡)负责集中转运至市区垃圾中转站处理。

(二)离市(县)区较远的镇(乡),按照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要求,由镇(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由相邻几个镇(乡)共同建设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三)暂不具备建设垃圾处理场条件的山区镇(乡),可对垃圾分拣分类后堆肥处理。

第九条 各村负责制定《文明卫生公约》,村民的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投放、集中处理。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举出责任心强、威信高、公道正派的老党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文明卫生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督促、管理、落实。每月实行定期大扫除制度,由村干部带头、农户义务投工投劳参与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条 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管理工作列入村庄环境长效管理中,对管理工作较好的镇(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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