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文字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3-05

施行日期:1999-03-05

时效性:已失效

1999年1月29日和2月10日,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在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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