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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3
施行日期:2004-11-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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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财库[2004]17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现就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自12月6日上市之日起,可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
二、在目前的试点阶段,买断式回购交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三、本期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品种为7天、28天和91天,证券简称分别为0410R007、0410R028和0410R091,证券代码分别为203001、203002和203003.
四、0410R007、0410R028和0410R091的履约金比率分别为1.5%、3%和5%.
五、0410R007、0410R028和0410R091的标准佣金分别为成交金额的0.125‰、0.5‰和0.75‰,经手费为标准佣金的5%.
六、买断式回购试点阶段,本期国债暂不计入回购标准券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