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绿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4]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2

施行日期:2004-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决定向市区外来投资者颁发“绍兴市人民政府绿卡”(以下简称“绿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件和对象

经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和内资企业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以及在该企业任职的境外董事会成员或经营者。

二、服务内容

1、“绿卡”持有者在市区范围内申办项目申请许可和登记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审批部门提供绿色审批通道,指定专人全程导办各种审批手续。

2、“绿卡”持有者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可在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自主择校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3、“绿卡”持有者到市级医疗单位就诊,提供电话预约服务、上门医疗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和全程导诊服务,必要时指定专家医师会诊,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4、“绿卡”持有者到市区旅游景点休闲观光门票免费。

5、“绿卡”持有者如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部门指定专人依法负责办理。

三、发放程序

“绿卡”经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审核、登记,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每年颁发一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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