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实行商品包裹资费下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11

施行日期:1993-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邮电部邮部〔1991〕363号“关于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的通知”下发后,对商品包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全国邮政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开拓商品包裹市场,促进商品包裹业务的发展,现就商包资费下浮及其资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包(包括大件商包)资费下浮的幅度,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省(区、市)市场变化和竞争需要,在民包与商包资费之间自行确定。即:商包可按民包资费收寄,亦可在民包资费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的资费。

二、商民资费是否下浮及下浮的幅度和实施时间,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统一规定执行,不得逐级下放。

三、实行商包资费下浮,各局必须加强对包裹资费的管理,除严格执行有关包裹资费的检查规定外,各局应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及实行商包资费下浮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以防止发生漏洞。凡实行商包资费下浮的局,必须在包裹详情单及收据、存根各联资费合计栏下边批注或加盖“商优”及下浮百分比字样,以利邮件传递过程中的检查稽核。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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