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29
施行日期:1998-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的请示》(浙价事〔1998〕3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调〔1998〕154号文件已就《价格法》中所称“价格行为”作出明确解释,即:“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定损工作是对事故受损车辆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的估算评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此复。
国家计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