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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失效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吊销《估价许可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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