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1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5
施行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你院《关于申报收费标准的请示》(锦江院(2006)3号)收悉。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学费(不包括艺术类专业):15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6年秋季入学新生起试行一年。
2006年5月15日
四川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