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市天然气(LNG)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6]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海宁市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非居民用户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请示》(海发改价(2006)145号)悉。鉴于目前你市天然气(LNG)销售价格试行期限已届满,以及天然气购入价格上涨等原因,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宁市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天然气(LNG)非居民到户销售价(含税)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50元,自2006年6月1日(用气时间)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5月22日

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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