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6
施行日期:2006-08-26
时效性:已失效
目前本市现行零售价凡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必须降下来,已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不得再提高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进一步缩小药品流通环节的差率水平,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继6月份大幅调整63种430多个剂型规格抗肿瘤药品价格后,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28日起调整在本市销售的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此次列入全国统一调价的共有99种抗微生物药品,在本市市场有销售的96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剂型规格外,本市还对相关剂型规格进行了补充,共计600多个剂型规格。其中多数药品,本市通过连续几年的集中招投标,价格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8月28日起将按国家统一规定再次降价。据悉,本市销售的这96种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15%左右,个别药品降幅超过50%.
为使广大群众真正从这次药品降价中受益,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凡是本市现行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必须降下来,已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不得再提高。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必须把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
在大幅度降低部分抗微生物药品价格的同时,对于个别临床急需、价格偏低、疗效确切,但市场短缺或断货的品种,价格主管部门适当提高了价格,以鼓励企业恢复生产和保证市场供应。
对于此次药品价格调整情况,市民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网站(网址www.shdrc.gov.cn)进行查询。广大市民在看病购药过程中发生的价格问题可通过12358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政府相关部门将对价格执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上海市物价局
2006年8月26日
上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