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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1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3

施行日期:2007-08-1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的通知,现转发各地。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8月9日邵小龙局长在全省物价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13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略)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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