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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天政发(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8

施行日期:2008-01-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按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调价备案商品种类及价格。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二)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胡麻油、调和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鸡蛋;

(五)牛奶;

以上五种类商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均实行调价备案。

第五条 需向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见附件)。县区政府调价备案商品、企业由县区政府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实行调价备案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第七条 调价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进货价格、调前价格、调后价格、提价幅度、提价理由等。

第八条 调价备案责任人:

(一)零售商。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批发市场、公司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公司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

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调价备案执行企业名单

1、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油:菜籽油、胡麻油、调和油(散、桶装)调价备案企业:市第一、二、四粮库、军供站;秦州区粮食局司、批发市场;省粮食局天水储备库、麦积区军供站;秦州区宏发粮油有限公司、慧源粮油有限公司、四粮库秦州经销部、麦积区利丰源粮油有限公司。秦州区:天百、兰天、宝商、民生、万德隆;麦积区:景园、金都、宝商五店等八大超市。

2、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调价备案企业:秦州区:天百、兰天、宝商、民生、万德隆;麦积区:景园、金都、宝商五店等八大超市及市政府储备牛羊肉经销点。蒙牛、伊利、庄园牛奶天水代理商。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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