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5)10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7
施行日期:2005-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我公司李廷亮同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东证人发[2005]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李廷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仅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职务)。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并通知李廷亮持本批复及个人有效证件于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