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4-28

施行日期:198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4月24日函收悉。经研究,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可从1989年2月20日前的6个月开始,即南朝鲜企业自1988年8月21日以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均可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