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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湛江佳能”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1]物机字第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5-14

施行日期:1991-05-14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湛江市复印机工业公司要求对销往外埠的“湛江佳能”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一事,作如下通知:

一、湛江市复印机工业公司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件组装生产的NP-3525Ⅱ和NP-1215复印机,在机身外壳上印有汉字“湛江佳能”字样永久性标志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对调出广东省销往外埠的“湛江佳能”复印机,可根据湛江市复印机工业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予以放行。

物资部、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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