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6】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6-07-04
施行日期:1996-07-04
时效性:已失效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