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鹰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鹰府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1

施行日期:2005-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鹰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鹰潭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作如下修改:

一、鹰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鹰府发[2000]27号)

1、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后加上“《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理由:广告法出台后,省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市文件应据此修改细化。

2、将第二条改为:“由政府组织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及监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市区内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理由:根据省条例对各部门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

3、将第十二条中的“张贴广告栏”改为“公共广告栏”,同时在该条最后加上“张贴期限不超过15日”。

理由:根据省条例进行修改。

4、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市区电线杆、行道树、楼道、墙面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理由:根据省条例修改。

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工商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理由:根据省条例规定,工商局为户外广告主要监督机关。

二、鹰潭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鹰府发[2004]9号)

1、将第三条中的第(五)项修改为:“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由:许可条件应由法律法规规定,设区市无权规定。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理由:根据许可法的原则作进一步明确。

3、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理由: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作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鹰潭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

1、第九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修改为:“拥有相应的出租车辆和流动资金”。

理由:许可条件由法律法规规定。

2、删除第十二条。

理由:年审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3、删除第十三条。

理由:许可的转让应有法律、法规依据。

4、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有关收费规定,严禁乱收费”。

理由:公司收管理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存在收费许可证。

5、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

理由:该项罚款的处罚权属于公安机关。

6、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由交通运政机构依法收回出租车经营权”。

理由:撤销行政许可应根据法定条件作出。

四、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鹰府发[2004]18号)

1、在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面加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理由:省《办法》为修改的依据。

2、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单位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直接发包”修改为“建设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以直接发包。”

理由:省《办法》规定这里不能设置许可。

3、删除第四条中的“建筑面积3000m2以下或者总投标1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指房屋建筑)小型工程的招标,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的投标申请人不应少于5家。”

理由: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4、删除第六条。

理由:此条与本文无关,已有专门规定。

《鹰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印发施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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